1. 本銷售條款和條件(簡稱“GTS”)適用于深圳市康浦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康浦森”)與其各自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之間的整個業(yè)務關系。本銷售條款和條件尤其適用于動產(chǎn)的銷售和/或交付(以下簡稱“貨物”),而不論康浦森是制造貨物還是從次級供應商處購買貨物。只要銷售條款和條件的各項規(guī)定本身適用于所提供各項服務,則銷售條款和條件也應適用于相應的服務合同。這應包括但不限于康浦森承諾向客戶提供的、有關針對客戶的開發(fā)服務或可行性研究的合同。如果康浦森的交付義務包括軟件使用權的轉讓或授予,則康浦森的最終用戶許可協(xié)議應代替銷售條款和條件予以適用。
2. 銷售條款和條件的適用具有排他性。如果客戶的條款和條件與銷售條款和條件沖突,除非康浦森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其適用性,否則康浦森不承認客戶的條款和條件適用。銷售條款和條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適用,這意味著即使在康浦森無保留交付,哪怕康浦森知道客戶使用的一般條款與銷售條款和條件有沖突或與銷售條款和條件不同,銷售條款和條件仍然適用。
3. 康浦森和客戶之間可能不時單獨簽訂協(xié)議(包括具有約束力的附屬協(xié)議、合同修改或修訂),這些協(xié)議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優(yōu)先于銷售條款和條件。此類協(xié)議內容只有體現(xiàn)在經(jīng)康浦森簽署或由康浦森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書面文件中,才對康浦森具有約束力,但能夠出示證據(jù)證實情況并非如此則除外。
4. 客戶就合同作出的相關法定聲明和通知(如設定期限、缺陷通知、合同解除或降價),必須以書面形式(即以書面或文本形式(如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作出。
5. 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雙方不時另行約定,否則在客戶下單時有效的銷售條款和條件版本或最近一次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的銷售條款和條件版本,也應作為框架協(xié)議適用于今后與客戶簽訂的每一份類似性質的合同,而無需雙方在每一筆交易中再次參考銷售條款和條件。銷售條款和條件中提及的法律或法規(guī)的條款僅用于澄清用途。無論如何提及,法定的法律規(guī)定應予適用,但銷售條款和條件明確修改或排除這些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
6. 銷售條款和條件不因客戶與康浦森的任何關聯(lián)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第216條第4款規(guī)定的關聯(lián)關系)的業(yè)務關系,而對客戶產(chǎn)生任何權利。
1. 康浦森的報價不具有約束力,可隨時更改。如果康浦森以電子版或其他形式向客戶提供產(chǎn)品目錄、技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紙、計劃、介紹、計算、國際標標準參閱內容等)或其他產(chǎn)品介紹或文件, 則 康浦森 合作伙伴的報價也不具有約束力,可隨時更改。康浦森保留其所有權和版權。未經(jīng)康浦森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報價提供給第三方。
2. 客戶的訂單應構成有約束力的合同要約。康浦森有權在收到本合同要約后四(4)周內,接受本合同要約。康浦森可以以書面形式(例如,通過發(fā)送訂單承認函或確認函)、以文本形式(例如,通過電子郵件)或通過向客戶交付貨物的方式,宣布接受要約。
1.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康浦森應以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FOB(地點指定為康浦森的生產(chǎn)基地)的方式交貨。
2. 交貨期由康浦森在接受訂單后單獨約定或指定。除非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貨和履約的固定期限或到期日系準確的具有約束力的條款,否則康浦森宣布的交貨和履約的最后期限和日期僅為大概日期,康浦森不因遲延履約承擔違約責任。
3. 如果康浦森因超出其控制范圍的原因(包括次級供應商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而無法遵守具有約束力的交貨計劃,康浦森不得無故拖延通知客戶無法履約,同時應告知客戶新的預期交貨計劃。如果在新的交貨期內仍無法履約,康浦森有權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康浦森應立即償還客戶向康浦森支付的任何預付款,但無需承擔其他違約責任。該規(guī)定尤其適用于以下情況:康浦森的次級供應商,在康浦森與該次級供應商簽訂貨物采購協(xié)議的情況下,延遲交貨,前提是康浦森及其次級供應商均無過錯,或在特定情況下康浦森并無采購的義務。
4. 康浦森如果延遲交貨,應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但康浦森應通知客戶。在違約的情況下,客戶只有在四(4)個星期的寬限期屆滿后才有權解除合同。
5. 如果情況超出合理控制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康浦森沒有義務交貨。不可抗力適用于康浦森無法控制或影響的所有不可預見事件,如罷工、停工、戰(zhàn)爭、起義或自然災害(洪水、火災、風暴等)。如果 康浦森的次級供應商發(fā)生上述情況,則亦適用上述規(guī)定。同樣,如果已經(jīng)出現(xiàn)延遲交貨,且同時發(fā)生上述情況,則康浦森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康浦森因超出其控制范圍的原因而無法遵守具有約束力的交貨計劃,康浦森不得無故拖延通知客戶無法履約,同時應告知客戶新的預期交貨計劃。
6. 如果康浦森交貨發(fā)生違約,客戶可要求就延遲交貨進行賠償,但不得進一步要求其他索賠。每延誤一整周應按照遲延交貨的貨物價款的0.5%支付遲延違約金,但總計不超過延誤貨物交貨的貨物價款的5%。康浦森保留權利證明,客戶沒有發(fā)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或發(fā)生的損失或損害遠不及上述遲延違約金對應的金額。
7. 如果客戶要求延期交貨,則應向客戶收取倉儲費,倉儲費應在接到貨物可交付的通知后一(1)個月起開始計算。如果存放在康浦森處所,客戶每周應按照應交付貨物對應價款的0.5%支付倉儲費。然而,康浦森應有權(a)為供應所儲存的貨物確定一個合理期限,(b)在該期限到期后以任何方式處置儲存的貨物,以及(c)在適當延長的期限內向客戶交付貨物。不過客戶根據(jù)銷售條款和條件第七條獲得的權利,以及康浦森適用的法定權利不受影響,特別是在不可能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例如不可能履行、不合理履行和/或補充履行)。
8. 康浦森遵守交貨計劃的條件是,客戶履行了各合同或交易項下的合同義務。
1. 除非在康浦森的訂單確認中另有說明,否則應適用康浦森在簽訂合同時生效的價目表,價目表不包括到約定交貨地點的運輸費用。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康浦森有權確定貨運的類型(特別是承運人的類型、裝運路線、包裝等)。
2. 如果客戶隨后就貨物的規(guī)格、交貨條款要求變更,或者如果客戶未能提供或過后提供相關指示,以讓康浦森能夠適當履行合同,則康浦森有權提高貨物的價格。
3. 稅費和關稅不包括在康浦森的價格中,但將根據(jù)適用的法律和法規(guī)向客戶收?。s定的購買價格除外)。只有在康浦森未承諾自費清關的情況下,才可收取關稅。
4. 如果客戶在收到發(fā)票或同等價額付款要求后三十(30)天內未將到期款項匯出,則視為客戶違約。盡管有第四條第4段第1句的規(guī)定,但在約定在指定的日歷日期支付貨款,而客戶最遲未能在該日期匯出貨款的情況下,客戶也應視為違約。發(fā)票到期時應安排付款,不得折價付款或出現(xiàn)其他扣款。康浦森保留權利,僅就預付貨款對應的貨物進行交貨(特別是在首次下單或發(fā)生拖欠貨款的情況下)。
5. 只有當康浦森能夠實際獲得相關款項時,才可視為收到付款。
6. 客戶僅有權以沒有爭議或最終裁決的反索賠,抵銷康浦森的金錢索賠。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有權行使扣押付款的權利,但以客戶的反索賠是由同一合同關系或交易引起的為限。
7. 出現(xiàn)付款違約的情況下,每延誤一整周應按照遲延交貨的貨物價款的0.5%支付遲延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額的5%。 如果客戶拖欠付款,康浦森同樣有權暫緩到期履約;如果在康浦森設定的寬限期屆滿前沒有付款,可立即終止與客戶的業(yè)務關系。
8. 客戶未及時支付索賠金額的,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康浦森有權決定是否繼續(xù)向客戶交付貨物。如果在合同簽訂后,康浦森發(fā)現(xiàn)客戶的信用度降低(例如,申請啟動破產(chǎn)程序等),導致康浦森認為客戶可能無力履行其承諾,或者客戶故意虛報其信用度,則康浦森有權拒絕履行合同;必要時,在確定截止日期后,客戶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康浦森有權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不論之前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條件如何,康浦森有權要求支付預付款。
1. 最遲應在貨物實際交付給客戶時,將風險轉移給客戶。但是,如果需要裝運貨物,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貨運代理或任何其他被指定處理裝運的個人或機構時,則貨物的意外損失和變質等風險已經(jīng)轉移給客戶。該規(guī)定也適用于部分交貨的情況,或康浦森同意承擔額外的義務的情況,例如支付運輸費用或向客戶供貨供場地和安裝之用等??蛻籼岢鲆髸r,康浦森將在客戶的要求下,對貨物投保,即保偷竊險、破損險、運輸險、火災險或水險以及其他可保風險,保險費用由客戶承擔。
2. 如果由于客戶負責發(fā)貨而導致發(fā)貨延遲,風險應在準備好發(fā)出裝運指示之日轉移給客戶;但是,康浦森有義務根據(jù)客戶的要求并由客戶承擔費用,購買客戶要求的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康浦森有權要求客戶支付遲延違約金,每延誤一整周應按照遲延交貨的貨物價款的0.5%支付遲延違約金,但總計不超過延誤貨物交貨的貨物價款的5%。康浦森仍然有權出示證據(jù),證明可要求更高的損害賠償和其他法定索賠(特別是償還額外費用、合理補償、終止合同);但是,遲延違約金應從進一步的金錢索賠中扣除或抵銷??蛻粲袡嘧C明康浦森沒有發(fā)生任何損失,或者只發(fā)生金額明顯低于上述遲延違約金的損失。
3. 所交付的貨物應由客戶親自接收,即使有輕微缺陷,也不影響第七條規(guī)定的客戶權利。
4. 除非客戶能證明不可接受分批交貨,否則雙方將允許分批交貨。
5. 對于運輸包裝和其他包裝,康浦森沒有義務收回??蛻粲辛x務自費處理任何此類包裝物。
1. 康浦森保留對所售貨物的所有權和占有權 (“所有權保留”),直到客戶全額支付和康浦森之間的各個采購合同以及與康浦森和康浦森關聯(lián)公司的整個持續(xù)業(yè)務關系產(chǎn)生的所有當前和未來應收款(“擔保應收款”)。
2. 客戶有義務自費為受所有權保留約束的貨物,按重置價值投保足夠的盜竊險、火險、水漬保險和其他損害險。如果客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已購買了相應的保險,康浦森有權為這些貨物投保,費用由客戶承擔。
3. 在康浦森撤單的前提下,客戶有權在其正常經(jīng)營過程中轉售和/或加工受所有權保留限制的貨物。
4. 客戶無權質押、抵押受所有權保留限制的貨物,無權將其所有權作為擔保轉讓給第三方,也無權在全額支付擔保應收款之前以不利于康浦森的其他方式處置這些貨物。
5. 如果需要對受所有權保留限制的貨物進行維護和檢查工作,客戶必須及時進行這些工作,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6. 一旦發(fā)生以下任何事件,客戶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康浦森:啟動扣押或扣押程序;申請啟動破產(chǎn)程序或其他債權人保護措施;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試圖獲得康浦森所擁有的貨物的所有權或占有權。
7. 康浦森的所有權保留也適用于由貨物的加工、混合、調配或結合所產(chǎn)生的新產(chǎn)品,這些產(chǎn)品按其全部價值受所有權保留限制。康浦森將被視為這些新產(chǎn)品的制造商。如果將受所有權保留限制的貨物與第三方的貨物進行加工、混合、調配或結合,而第三方的所有權在加工、混合、調配或結合后仍然有效,則康浦森應按照貨物的發(fā)票價值與其他加工貨物在加工、混合、調配或結合時的發(fā)票價值之間的比例獲得新產(chǎn)品的共同所有權。受所有權保留限制的貨物的銷售條款和條件,應比照適用于這些新產(chǎn)品。
8. 如果轉售受所有權保留限制的貨物或銷售由此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則無論這些貨物或產(chǎn)品在轉售前是否經(jīng)過處理,客戶特此在不需要任何進一步協(xié)議的情況下,向康浦森轉讓其未來向客戶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支付應付價款請求和采購索賠,金額為康浦森向客戶支付的最終發(fā)票金額(包括增值稅)。康浦森特此現(xiàn)已接受此類轉讓。此類轉讓不影響客戶收取此類應收款或索賠款的權利,前提是康浦森直接收取此類索賠款和應收款的權利不被排除在外。但是,康浦森承諾,只要客戶履行其從所獲收益中收取的付款義務,沒有拖欠付款(特別是沒有申請啟動破產(chǎn)程序或停止付款),則不收取索賠款或應收款。但是如果發(fā)生任何此類事件,康浦森可以要求客戶向康浦森確認 所轉讓的索賠款或應收款和相應的債務人,向康浦森提交收取索賠款或應收款所需的所有資料,披露所有相關和相應的文件,并通知債務人(第三方)此類轉讓。此外,康浦森有權要求客戶不得進一步銷售和處理受所有權保留限制的貨物。
9. 如果為康浦森的利益而存在的擔保的總價值超過擔保應收款項10%以上,則康浦森將應客戶的要求解除部分擔保,解除部分由康浦森自行決定。
10. 如果客戶發(fā)生任何違約行為,特別是在未支付或部分支付到期貨款的情況下,康浦森有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和/或按照所有權保留的基準要求將貨物退還給康浦森??蛻魬袚撏素涍^程中發(fā)生的任何及所有費用。康浦森主張所有權保留不應視為宣布解除合同;相反,康浦森有權要求退還貨物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客戶未能在到期時支付貨款,則只有在為客戶設置合理付款期限,而客戶在該期限內仍未付款,或者根據(jù)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沒必要設定該期限,康浦森才能主張這些權利。
1. 除非下文另有規(guī)定,否則在貨物存在缺陷(包括交貨有誤或不完整,以及安裝不當或安裝說明錯誤)時,客戶的權利應受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約束。
2. 客戶只能根據(jù)第八條的規(guī)定針對缺陷要求賠償損失或報銷無效費用;任何其他的索賠要求都應被排除在外。
3. 康浦森對缺陷的責任主要依據(jù)就貨物狀況達成的約定。康浦森的數(shù)據(jù)表、宣傳冊和其他宣傳和信息資料中的數(shù)據(jù)和信息僅作為參考,只有在得到康浦森的明確書面同意后,才會成為合同中具有約束力的一部分。
4. 如果沒有就貨物狀況達成一致,應通過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貨物是否存在缺陷。但是,康浦森對第三方的公開聲明不承擔任何責任。
5. 在風險轉移后二十四(24)個月內,由于風險轉移前存在的情況(特別是由于設計錯誤、原材料質量問題或有缺陷或工藝不良等原因),已經(jīng)交付的貨物的任何零部件或組件被證明無法使用或其可用性受到嚴重損害,應由康浦森作出合理選擇,進行免費維修或更換。
6. 客戶對有缺陷貨物享有保修索賠的條件是:客戶在交貨后,在其正常業(yè)務過程中及時對貨物進行檢查,并且在客戶發(fā)現(xiàn)有任何缺陷后,立即通知康浦森。通知必須是書面形式。為了確保享有保修權利,客戶必須在收到貨物后10天內,將任何明顯的缺陷和在交貨后檢查時發(fā)現(xiàn)的任何缺陷,以書面形式通知 康浦森 合作伙伴,對于在檢查時未能檢出的其他缺陷,也要在發(fā)現(xiàn)后的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康浦森。
7. 第 5 款和第 6 款的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分批交貨。商業(yè)貿易中在制造、構造或著色方面常見的輕微偏差不應構成缺陷。如果客戶未能對所交付的貨物進行適當?shù)臋z查和/或通知發(fā)現(xiàn)的缺陷,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客戶未通知或僅以不及時或不適當?shù)姆绞酵ㄖ娜毕荩?/span>康浦森不承擔責任。
8. 客戶應就其自身客戶提出的與康浦森的貨物有關的所有缺陷索賠立即通知康浦森。否則,客戶不得就缺陷向康浦森提出索賠。此外,客戶應以必要的形式保存證據(jù),并向康浦森提供此類證據(jù)。
9. 如果交付的貨物有缺陷,康浦森可以首先選擇通過修復有缺陷的貨物或用無缺陷的貨物更換有缺陷的貨物來進行彌補(貨物修復和更換以下簡稱為“補充履約”)。康浦森仍然有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拒絕補充履約。
10. 康浦森有權要求支付到期購買價款,作為補充履約的先決條件。且客戶可以按缺陷的比例扣留適當?shù)馁徺I價款。
11. 如果康浦森未能補充履約超過兩次,或者如果客戶就彌補缺陷設定的合理期限已經(jīng)過期或到期且缺陷仍未得到彌補,或根據(jù)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定不一定需要設定該期限,則客戶有權選擇要求降低購買價款或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貨物的缺陷很小或不明顯,客戶無權解除合同。
12. 更換的部件應成為康浦森的財產(chǎn)。
13. 康浦森對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i)用途不合適或不當,(ii)客戶或第三方的安裝或初始操作不當或錯誤,(iii)自然損耗,(iv)操作不正確或有疏忽,(v)操作材料或備件/工具不當,(vi)構造工作中出現(xiàn)錯誤或效果不佳,或構造基礎不當,及(vii)化學、電化學或電氣因素,但是由于康浦森的過失或不作為造成的結果則除外。
14. 客戶必須給予康浦森所需的時間和機會進行補充履約,特別是提供客戶投訴中提到的貨物供康浦森進行檢查,以便康浦森能夠進行其在合理判斷下認為必要的所有維修和更換活動。如果康浦森最初沒有安裝義務,補充履約則不包括拆除或重新安裝有缺陷的貨物。
15. 康浦森應承擔檢查和補充履約的必要費用,特別是與運輸、差旅、人工和材料有關的費用(但不包括第14款適用的拆卸或安裝費用),但前提是確實實際存在缺陷。由康浦森酌情為各個情況確定最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除非當時的情況無法令客戶認識到并不存在缺陷,否則康浦森可要求客戶賠償因彌補缺陷請求不合理或過于隨意而產(chǎn)生的費用(特別是檢查和運輸費用)。因客戶在收到貨物后將貨物轉移到約定的交貨地點以外的地方而產(chǎn)生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16. 對于更換零件和維修,保修期應在所交付的貨物原保修期滿后結束。但因維修工作造成營業(yè)中斷的,保修期應相應延長。
17. 對于未經(jīng)康浦森事先同意,客戶或第三方進行的任何不當修改或維修工作造成的后果,康浦森不負任何責任。
18. 保修范圍不包括燈具、保險絲、電池等消耗品。特殊條款適用于筆記本電腦、光度計、特殊用途管和設備,這些物品因其技術設計原因,制造商提供的保修期較短;在這些情況下,制造商提供的保修期也適用于客戶和康浦森之間的合同。
19. 如果交付的貨物在保修期內退回給康浦森,而康浦森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缺陷是由于客戶的不當處理造成的,則康浦森在此方面產(chǎn)生的費用由客戶承擔。
1. 除非銷售條款和條件中另有規(guī)定(包括以下規(guī)定),否則康浦森在違反合同和非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應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2. 根據(jù)本協(xié)議的條款和條件,如果出現(xiàn)故意不當行為和/或重大過失,康浦森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輕微或一般過失的情況下,只對下列情況負責:(a)因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而造成的損失;或(b)因嚴重違反基本合同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如果一項義務的履行對于合同的正式簽訂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如果客戶經(jīng)常依賴并且能夠依賴康浦森履行該合同義務,一旦該義務不履行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則該義務應被視為合同的基本義務。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康浦森的賠償責任應限于合同簽訂時可預見的典型損害賠償。
3. 本條第2款中的責任限制同樣適用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屬于康浦森責任范圍內的人員過失或疏忽導致違反合同義務的情況。如果康浦森惡意或欺詐性隱瞞產(chǎn)品缺陷,則不適用責任限制。
4. 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客戶享有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否則客戶不得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客戶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 因缺陷引起的索賠的一般訴訟時效是自交貨之日起一年。如約定驗收作為起算節(jié)點,則訴訟時效從驗收之日開始計算。
2. 上述訴訟時效也應適用于客戶就有缺陷的貨物提出的合同和非合同損害索賠;但是,如果適用的法定訴訟時效期會導致個別案件的訴訟時效期縮短,則應適用較短的期限。
1. 為遵守國家和國際外貿法規(guī)和法律,康浦森和客戶應相互支持,并根據(jù)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果沒有必要的許可,或者如果禁止提供服務或交貨,康浦森沒有義務提供服務或交貨。
2. 由于出口檢查或審批程序造成的延誤,應相應延緩截止期限和交貨時間表。不得就任何與上述未能遵守截止期限和交貨時間表相關的或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提出索賠。
3. 如果(a)客戶沒有或未曾充分告知康浦森貨物的目的地和最終用途(即使康浦森已詢問),或(b)康浦森獲知在提出要約時未確認的業(yè)務最終用途和/或所涉人員,并且康浦森根據(jù)適用的中國、美國或其他相關國家法律或歐盟對外貿易的規(guī)定無法交貨或提供服務,則康浦森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客戶不得就此提出損害賠償。
4. 客戶下單后,即表示客戶聲明在出口或轉售貨物時遵守適用的國家和國際出口管制條例??蛻魬r償康浦森因違反上述義務而導致康浦森遭受的所有損失。
1. 因缺陷引起的索賠的一般訴訟時效是自交貨之日起一年。如約定驗收作為起算節(jié)點,則訴訟時效從驗收之日開始計算。
2. 上述訴訟時效也應適用于客戶就有缺陷的貨物提出的合同和非合同損害索賠;但是,如果適用的法定訴訟時效期會導致個別案件的訴訟時效期縮短,則應適用較短的期限。
1. 為遵守國家和國際外貿法規(guī)和法律,康浦森和客戶應相互支持,并根據(jù)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果沒有必要的許可,或者如果禁止提供服務或交貨,康浦森沒有義務提供服務或交貨。
2. 由于出口檢查或審批程序造成的延誤,應相應延緩截止期限和交貨時間表。不得就任何與上述未能遵守截止期限和交貨時間表相關的或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提出索賠。
3. 如果(a)客戶沒有或未曾充分告知康浦森貨物的目的地和最終用途(即使康浦森已詢問),或(b)康浦森獲知在提出要約時未確認的業(yè)務最終用途和/或所涉人員,并且康浦森根據(jù)適用的德國、美國、中國或其他國家法律或歐盟對外貿易的規(guī)定無法交貨或提供服務,則康浦森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客戶不得就此提出損害賠償。
4. 客戶下單后,即表示客戶聲明在出口或轉售貨物時遵守適用的國家和國際出口管制條例??蛻魬r償康浦森因違反上述義務而導致康浦森遭受的所有損失。
銷售條款和條件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適用于自該日起簽訂的新合同。
1. 康浦森和客戶的履約地點應是康浦森的注冊營業(yè)地。
2. 對于因雙方合同關系直接或間接產(chǎn)生的所有爭議,包括對支票和匯票的法律訴訟,其管轄地應為康浦森的注冊地。雙方有權向康浦森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銷售條款和條件以及康浦森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協(xié)議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根據(jù)其進行解釋,但不影響其法律沖突規(guī)則。1980年4月11日頒布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